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21901号原告盖茨优霓塔亚洲有限公司(GatesUnittaAsiaCompany),住所地日本国大阪市。
授权代表宫本修二,副总裁。
原告盖茨优霓塔传动系统(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海棠街XXX号法定代表人沈威,亚太区总裁。
上列两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瞿淼,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仲波,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三门县优霓塔橡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梅小印。
本院在审理原告盖茨优霓塔亚洲有限公司、盖茨优霓塔传动系统(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三门县优霓塔橡胶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优霓塔亚洲有限公司、优霓塔传动系统(苏州)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盖茨优霓塔亚洲有限公司、盖茨优霓塔传动系统(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盖茨优霓塔亚洲有限公司、盖茨优霓塔传动系统(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倪红霞审 判 员 叶菊芬人民陪审员 李加平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