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民初52号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江南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0404676-0。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金周,广东双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许雁萍,广东双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桃江县元飞家电行(普通合伙),经营场所:湖南省桃江县武潭镇资江路52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蒋元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桃江县元飞家电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对自已相关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