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石民五初字第00388号原告伦慧东。
被告河北拓安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枣强县北环东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邢新春,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伦慧东诉被告河北拓安管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伦慧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伦慧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