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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吉瑞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北宇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杨玉淮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冀01民初213号
案件名称石家庄吉瑞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北宇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杨玉淮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石家庄吉瑞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河北宇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杨玉淮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初213号原告石家庄吉瑞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长江大道238号宏昌科技园2号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徐亲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胜永、柳世清,河北正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宇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长江大道238号生物医药研发基地2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田林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孙英伟、宋鹏飞,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玉淮。

原告石家庄吉瑞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宇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杨玉淮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涉案纠纷为“一种节能型连续灭菌系统”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52034××××.3)的权属,原告认为被告杨玉淮利用了其“一种变频控制的节能型连续灭菌系统”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220361××××.3),且与该专利的技术是相同或相似的,因此,本案应当首先确定涉案“一种节能型连续灭菌系统”专利的效力,该专利的效力应当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石家庄吉瑞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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