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4刑初73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深,男,199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
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刑诉[2016]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深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健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陈某深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初,被告人陈某深在其租赁广州市越秀区走马岗路中心楼6楼2楼A4房,从事销售假冒HERMES、BURBERRY、PRADA等注册商标的手提包。
2015年11月26日,被告人陈某深在上述地址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公安人员从其房内缴获假冒BURBERRY(B1188-2)手袋237个、假冒BURBERRY(B3030-3)手袋369个、假冒PRADA(1202)手袋152个、假冒PRADA(332-1)手袋104个、假冒HERMES(3013-3)手袋163个、假冒HERMES(308-1)手袋125个及销售单据8张。
经鉴定,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96898元。
经审计,2015年9月16日至2015年11月25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77765元。
截止2015年11月26日,涉案的HERMES、BURBERRY、PRADA等商标均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适用商品范围包括手提包等。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发现场仓库、缴获的手提包的照片,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大东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送货单,物业租赁协议,HERMES、PRADA、BURBERRY注册商标的材料,爱马仕(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北京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被告人陈某深的户籍材料,证人林某的证言及辨认照片笔录,被告人陈某深的供述,广州市越秀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穗越价鉴[2016]45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广东大同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的大同检字[2015]142号司法鉴定检验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深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陈某深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陈某深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关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深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陈某深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深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BURBERRY手袋606个、PRADA手袋256个、HERMES手袋288个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