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967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志庆,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刚,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同济堂药房有限公司佛祖岭药店,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严红梅。
被告:湖北同济堂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丝宝工业园正对面)。
法定代表人:王倩。
委托代理人:严红梅,该公司佛祖岭药店负责人。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同济堂药房有限公司佛祖岭药店、被告湖北同济堂药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彭林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