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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南区春天百货店、诸华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2071民初9859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南区春天百货店、诸华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南区春天百货店,诸华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9859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组织机构代码10110041-4。

法定代表人:宁高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焦欣然,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睿,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南区春天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城南二路*****号。

经营者:诸华香,女,196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被告:诸华香,女,196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在本院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南区春天百货店、诸华香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该款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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