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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市雨虹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1民初876号
案件名称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市雨虹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雨虹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初876号原告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

法定代表人李卫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雨虹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张谦。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市雨虹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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