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11民初2168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翟明跃、王燕,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秀洲区王店红枫电器厂。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经营者:唐林妹。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秀洲区王店红枫电器厂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2016年7月13日,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