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民初408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越,新疆天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媛,新疆天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谷县精益眼镜店,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新建路(艳芳照相馆)。
经营者金玉莲。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太谷县精益眼镜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起诉书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商品;
2、判令被告在《法制日报》上除中缝以外的地方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6年7月12日,原告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变更第三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后原告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应予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