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375号原告忻贤红,身份证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代理人代理人陈永辉,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柏德瑞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黄昭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志斌,广东通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22××××.2)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忻贤红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陈 文 全代理审判员 骆 丽 莉代理审判员 邓 婧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灵均(兼)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