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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发梦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刑终字第906号
案件名称刘发梦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曾强满,刘发梦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刑终字第906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强满,女,1970年7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开县人,户籍地开县。

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5年7月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2月24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刘发梦,男,1995年9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昭通市人,户籍地昭通市巧家县。

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5年6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

原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2016年6月28日对刘发梦办理了取保候审。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发梦、曾强满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于二0一六年三月四日作出(2016)粤0307刑初99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曾强满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第1983616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为京瓷株式会社,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

第2016526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为京瓷株式会社,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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