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628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倩,河南金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创新时代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红超。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郑州创新时代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