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10号原告欧婵娇,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委托代理人蔡佳武,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亿美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车淑兰。
委托代理人罗永荣,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惠州市麦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柯于巧。
被告东莞市桥头越兴电子厂,住所地:东莞市。
股东刘武平。
委托代理人叶有杰,广东凯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武平,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
委托代理人叶有杰,广东凯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婵娇诉被告深圳市亿美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麦格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桥头越兴电子厂、刘武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130348920.X)纠纷一案中,原告欧婵娇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婵娇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欧婵娇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婵娇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8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25元,由原告欧婵娇负担,其余部分人民币4025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蒋 筱 熙审 判 员 王 媛 媛代理审判员 兰 诗 文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颖欣(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裁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