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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永康市振宝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784民初2222号
案件名称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永康市振宝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永康市振宝副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2222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

委托代理人刘海军。

被告永康市振宝副食店。

经营者张妙琴。

委托代理人单笑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振宝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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