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717号原告: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HONGKONGZHOULIUFUJEWELRY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授权代表:李伟柱,该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永发,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小曲,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珍景,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系原广州市天河区东圃银胖胖银饰店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珍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