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辖终1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里成,男,汉族,1973年9月25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祥明,男,汉族,1962年8月27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
上诉人王里成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初1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认为,本案被控侵权产品并非上诉人生产,上诉人属于善意买受方,产品侵权行为发生地在广州,本案依法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上诉人即原审被告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原审法院据此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于法有据。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鞠晓红审 判 员 袁 玮代理审判员 邬 丰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安 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