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910号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松,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丽香,女,汉族。
住广东省惠来县***。
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丽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手机支架(TOUCH-C)”]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