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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972刑初3724号
案件名称孙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孙伟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1972刑初372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伟,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南县人,小学文化,住阜南县××××××××××××。

公民身份号码为342××××××××××××81X。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

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戴晓利,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三部刑诉〔2020〕Z3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常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伟及其辩护人戴晓利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开始,被告人孙伟在东莞市厚街镇河田社区××××××承租一仓库作为窝点,销售假冒“SKECHERS”注册商标的鞋子,销售给“勇霸”约216双、销售给“吴总”约192双以及通过微信销售约20双(共约26000元)。

2020年7月22日20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44号仓库抓获孙伟,并缴获假冒的“SKECHERS”注册商标的鞋子2405双(共约价值160000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孙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质证的物证鞋子一批,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笔记本,商标注册证、委托书、营业执照、鉴定书、价格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人王某、方某谦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告人孙伟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伟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辩护人当庭提出现场查获的鞋子是别人留下用于偿还被告人货款的,被告人是为了挽回损失才进行销售,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明知其取得的鞋子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故意对外销售,该销售行为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至于被告人是如何取得案涉鞋子的,并不影响本案的定性,故本院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孙伟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孙伟对该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鉴于被告人是犯罪未遂,且归案后又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合理有据,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提出孙伟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是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但被告人并不符合缓刑的条件,对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建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2日起至2021年4月21日止。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暂扣在东莞市×××××分局的鞋子一批,予以销毁,由暂扣机关依法处理。

三、随案移送的黑色手机一部,是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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