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1158号原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沈杜路****号*幢*层。
法定代表人文灿辉,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臻,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省冠林房车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路***号*栋*层*号。
法定代表人赖隆勋。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冠林房车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书面的免交、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