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855号原告:宁波海曙万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大梁街48号。
法定代表人:周王建。
委托代理人:王玲玲,浙江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环卓森量贩式娱乐城(变更前名称为玉环钱柜量贩式娱乐城),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玉城街道华发大厦三楼。
经营者:卓桂福,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玉城街道金鸡一路39-7号301室,身份证号33262719691023127X。
委托代理人:周华超,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海曙万烁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玉环卓森量贩式娱乐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海曙万烁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宁波海曙万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