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初2293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欢(特别授权代理),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鲁志扬(特别授权代理),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江岸区红敏副食店,经营场所武汉市江岸区工农兵路上滑坡路**号。
经营者唐红敏,女,197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江岸区红敏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受理。
2016年7月12日,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汉市江岸区红敏副食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