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6953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益豪,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志杰万福酒类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寨上街道东风路四季花苑小区A小区建设南路29号楼218室。
经营者:刘志杰,女,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志杰万福酒类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