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执936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
被执行人:灯塔市东升百货商店,住所地辽阳市灯塔市万宝桥街道兆麟街。
法定代表人:韩宝玉。
被执行人:韩宝玉,男,1972年7月13日生,住辽阳市灯塔市。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灯塔市东升百货商店、韩宝玉专利权纠纷一案,2020年11月6日本院作出的(2020)辽02民初4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韩宝玉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塔支行账号62×××50_156_1账户内人民币4050元。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