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9民初2873号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8A。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旭,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斐,女,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