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民初69号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吕爱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学岐,江苏扬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海舟,江苏扬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一泰州市智谷软件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戈艳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继强,江苏陈继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江苏苏商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韩从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智谷软件园有限公司、江苏苏商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5元,减半收取为1137.5元,由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