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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漳州市芗城区庆世手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闽06民初54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漳州市芗城区庆世手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漳州市芗城区庆世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民初54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邱学智,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市芗城区庆世手机店,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东盛温泉公寓店面****号。

经营者黄世煌。

委托代理人叶庆瑞,福建滨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漳州市芗城区庆世手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4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支付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漳州市芗城区庆世手机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漳州市芗城区庆世手机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傅志杰审 判 员  傅 京代理审判员  邓文安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书 记 员  傅舒惠附: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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