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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俊安与付俊东、李婷婷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豫01民初770号
案件名称蔡俊安与付俊东、李婷婷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蔡俊安;付俊东;李婷婷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770号原告蔡俊安。

委托代理人崔明伦,男,1948年12月16日,住河南省孟津县。

被告付俊东,又名付东亮。

被告李婷婷,又名李绍棠。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铭,河南尤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俊安诉被告付俊东、李婷婷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俊安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俊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俊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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