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川01民初73号 原告浙江来斯奥电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法定代表人姚松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润涛,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安新,男,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原告浙江来斯奥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斯奥公司)与被告金安新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日、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来斯奥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刘润涛、被告金安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来斯奥公司诉称,其成立于1986年,是一家集研发、制造、销售服务综合性电气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008年起,来斯奥公司开始研发两线制智能开关。
2009年11月,公司成立了“两线制智能开关项目部”。
2010年1月,来斯奥公司向嘉兴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嘉兴科技局)提交了《“两线制”智能开关的研发》项目申请。
2010年7月,该项目获得立项,计划编号2010BY7003,项目研究期限自2009年2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项目负责人为金安新,研发内容主要是用两根线控制多路电器的智能开关。
金安新20**年8月入职来斯奥公司,直至2012年11月离职,一直在公司担任开关部经理一职,本职工作是从事智能开关的研发,并于2009年11月10日被任命为上述项目负责人。
2010年5月20日,金安新将本职工作和执行本单位交付的任务过程中完成的发明创造以个人名义申请专利,并于2011年2月9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授权,专利名称为“两线制智能开关,专利号为ZL20102019××××.2。
该专利应为职务发明,专利权人应为来斯奥公司。
故诉至法院,诉请法院确认该专利为职务发明,专利权归来斯奥公司所有。
被告金安新辩称,其从2005年开始研发浴霸用智能开关。
2007年申请了名称为“电子智能开关装置”的专利,专利号为ZL20072008××××.5,该专利就是“两线制智能开关”案涉专利的基础版。
2009年7月,金安新以上述专利与来斯奥公司合作开发此项技术,双方是平等的合作关系,而不是聘用关系。
合作前期,由于项目没有收入,金安新也是没有工作收入的,生活费也是从来斯奥公司打借条预支的。
项目后期有收入,报酬也是从项目收入中支付且很低,这与作为一个专利发明人、项目经理的工资标准严重不符。
2010年5月,金安新在上述专利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升级,并申请了案涉专利。
一项新的技术研发周期较长,如果没有金安新前期研究基础的铺垫,案涉专利是不可能在几个月内就完成的。
2012年10月,来斯奥公司希望终止合作,金安新无奈之下签订了《终止协议书》。
2012年11月,为了明确双方合作期间的专利权权属事宜,金安新与来斯奥公司签订了《智能开关项目终止协议书补充说明》,明确约定了合作期间以双方名义申请的专利属于金安新职务发明,所有权归来斯奥公司,但以个人名义申请的除外,证明案涉专利不属于职务发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1日,金安新与来斯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约定:金安新同意根据来斯奥公司生产(工作)需要,从事开关部经理岗位工作。
合同期限从2009年8月1日起至2013年7月31日。
同年11月3日,就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在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备案。
来斯奥公司于2009年8月至2012年10月期间,为金安新缴纳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009年11月7日,嘉兴科技局下发“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通知”。
同年11月10日,来斯奥公司成立“两线制智能开关项目部”,并同时任命金安新为该项目负责人,主持该项目日常工作。
2010年1月10日,来斯奥公司向嘉兴科技局申报项目。
项目申请表中记载:项目名称为“两线制”智能开关的研发;
计划类别为科技研究计划、重大招投标项目;
开始日期为2009年2月10日,完成日期为2010年12月20日;
项目负责人为金安新,金安新在本项目中分工为项目负责和研发;
主要研究内容为本项目研发的智能多路开关,仅用2根线就可以控制多路电器,稳定性好、抗干扰能力强且防水,开关上仅有几伏特低电压和毫安级的电流,可以彻底摆脱安全问题,大电流的电器控制的可靠性得到大大提高。
2010年7月6日,嘉兴科技局批准上述项目作为科技人才培养立项。
同年8月1日,嘉兴科技局与来斯奥公司就该项目签订了《嘉兴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2010年12月2日,“两线制”智能开关登记为浙江省科学技术成果,完成单位为来斯奥公司,完成人为金安新、王永麟、施仁和、孙勇智、龙求勇。
2012年1月12日,嘉兴科技局出具了该项目“现已完成,经验收,同意结项”的证书。
上述项目的《研制总结报告》中载明:“本项目主要研发一种新型的智能多路开关,可以仅用2根普通电线就可以控制多路电器,且控制稳定、防水、抗干扰能力强。
智能开关包括控制电路和按键电路,按键电路发送不同的控制信号给控制电路,控制电路控制不同的继电器吸合、释放,从而达到控制不同电器的目的。
按键电路由锅仔片、受温度影响很小的精密电阻、二极管和发光二极管构成,如图1,发光二极管做照明指示灯的作用。
在没有键按下的时候,发光二极管串联一个普通二极管,在AB点有一个电位,按下不同的键,每个不同的精密电阻都有一定的压降,串联不同数量的精密电阻就有不同压降,所以按下不同键时,AB两点就可发送给控制电路不同的电压。
控制电路主要由变压器、整流桥、稳压块78L05、PIC16F676单片机、ULN2003A驱动芯片及继电器构成,如图2所示。
变压器、整流桥和稳压块提供5V的单片机工作电压。
单片机接受AB两点发送过来的电压,通过比较单片机RAM中的数据来识别是哪个键按下,然后使能ULN2003A驱动相应的继电器吸合或释放…按键分压网络有2种选择,二极管和电阻:一开始采用的是二极管,它受环境温度影响比较大,可能产生误动作;
现在改为受温度影响很小的精密电阻网络,克服了环境温度的影响,效果比较满意…对于空间电磁环境的影响,我们通过软件校验的方法,提高通信识别的能力和准确性,使误判大大降低,抗各种电磁波干扰能力显著提高…为了用户在使用过程中能够清楚知道各个电器的状态,我们在新一代产品的每个按键上方增加一个LED,用来指示工作状态。
” 2010年5月20日,金安新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1年2月9日获得授权,专利名称为“两线制智能开关”、专利号为ZL20102019××××.2。
该专利权利要求有:1.两线制智能开关,包括与外部电源相连接的直流稳压电源和输出控制单元,其特征是,包括数字量输入单元,与数字量输入单元相连接的编码处理器,分别与编码处理器相连接的指示单元和解码处理器,所述直流稳压电源分别与编码处理器和解码处理器相连接,所述输出控制单元与解码处理器的输出端相连接。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两线制智能开关,其特征是,还包括与直流稳压电源相连接的分时复用单元,所述编码处理器与解码处理器之间通过分时复用单元相连接,所述直流稳压电源通过分时复用单元向编码处理器供电。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两线制智能开关,其特征是,还包括一个与分时复用单元相连接的储电单元,所述分时复用单元通过该储电单元向编码处理器供电。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两线制智能开关,其特征是,所述储电单元是由至少一个电容并联组成。
5.如权利要求1或2或3或4所述的两线制智能开关,其特征是,所述数字量输入单元是由至少一个数字量输入按键组成的数字开关网络。
6.如权利要求1或2或3或4所述的两线制智能开关,其特征是,所述指示单元采用LED显示灯。
7.如权利要求1或2或3或4所述的两线制智能开关,其特征是,所述输出控制单元是继电器或可控硅管。
8.如权利要求1或2或3或4所述的两线制智能开关,其特征是,所述编码处理器和解码处理器之间采用两线制传输线路相连接。
该专利权利摘要载明:“两线制智能开关,包括与外部电源相连接的直流稳压电源和输出控制单元,还包括数字量输入单元,与数字量输入单元相连接的编码处理器,分别与编码处理器相连接的指示单元和解码处理器,所述直流稳压电源分别与编码处理器和解码处理器相连接,所述输出控制单元与解码处理器的输出端连接。
本智能开关可以只用常规开关的一对控制线路实现对多个不同电器的控制;
同时,采用数字量输入单元来输入控制信号,降低成本的同时提高开关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采用指示单元显示开关状态,方便查看和使用;
采用时分复用的方式提高电路工作效率,简化结构。
”该专利说明书中载明:“背景技术[0003]中国专利ZL20072008××××.5提供了一种电子智能开关装置…[0004]然而,由于上述电子智能开关装置的开关单元是采用的模拟量的电压或电流控制信号作为输入控制信号由MCU进行判断运算,在实际使用中,需要使用带有A/D转换功能的MCU芯片或是单独设置A/D转换单元,因此成本较高,同时模拟信号的控制方式也容易造成控制信号出现错误的判断,或者受温度,潮湿等因素的影响。
另外,由于开关单元没有用于指示状态的机构,这样会使得用户不知道电器是否正在运行,在使用上有所不便。
[0005]针对上述问题,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两线制智能开关,能够在减少传统开关传输线路的同时,具有更稳可靠的工作性能及更方便的指示功能,并且成本较低。
发明内容[0008]数字量输入单元将数字量形式的控制信号传输给编码处理器,编码处理器根据输入的控制信号输出给指示单元显示工作状态,并对控制信号进行编码,通过传输线路传输给解码处理器,由解码处理器解码成执行信号传输给输出控制单元,控制相应的执行机构(如家用电器)接通或切断外部电源。
[0014]本实用新型智能开关采用数字量输入单元来输入控制信号,从而避免了采用电压或电流模拟量控制信号可能受到温度,潮湿等因素的影响而造成误判的情况,提高了控制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另外,由于直接采用数字信号输入,相应的编码处理器也无需采用带有A/D转换功能的微处理器(MCU)芯片,在实际应用于生产制造时,即使本实用新型智能开关的编码处理器和解码处理器需要两块MCU芯片,但其成本仍然要比市场上带有A/D转换功能MCU较为低廉。
” 另查明,2007年8月10日,金安新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08年5月21日获得授权,专利名称为“电子智能开关装置”,专利号为ZL20072008××××.5。
该专利权利要求1为电子智能开关装置,其特征是有一个具有对预设值存储并进行比较和识别判断运算功能的微电子处理器(MCU),其输入端经传输线路与一个具有一组按钮开关、并由各按钮开关控制分别提供不同量值控制信号的开关单元连接,微电子处理器(MCU)将判断运算结果的相应执行信号经输出单元输出,在所说该单元中至少设置有两条相对独立并分别设有所说按钮开关的控制信号发送支路,各控制信号发送支路的控制信号均由所说传输线路送入微电子处理器(MCU)。
权利要求10为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子智能开关装置,其特征是所说的开关单元与微电子处理器(MCU)间的传输线路为一对。
说明书中记载:“本实用新型将提供一种结构更为简便,实施也更为容易的电子智能开关装置,可以大大减少与开关连接的传输线路数量,特别是可以在不改变现有装修的电力线路布线设置的情况下,甚至可以只用常规开关的一对控制电线实现对室内不同电器分别自由进行控制的目的…本实用新型上述形式的电子智能开关装置,由于其开关单元与MCU间的传输线路数量可以大大减少,甚至可以只有一对,从而可与传统的开关布线习惯一致,可以做到最大限度地利用和节约了现有资源。
” 2009年7月25日,来斯奥公司就金安新提供的专利项目“智能电子开关”与金安新签订《项目合作开发协议》。
约定:“来斯奥公司负责提供该项目的资金、场地等,以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
金安新提供全套技术等;
金安新必须自觉接受来斯奥公司的监督并按公司制度运作该项目;
项目使用莱奥斯资源应按市场价支付费用;
合作期间金安新不得将该专利项目授权给第三方使用…” 2012年10月23日,来斯奥公司与金安新签订《智能开关项目终止协议书》。
约定:鉴于智能开关项目合作以来,一直未能达成业绩目标,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终止本项目…金安新还清欠款期间,金安新授权莱奥斯公司可自行使用“电子智能开关装置”专利(专利号ZL20072008××××.5),金安新欠款及项目部亏损还清后,专利使用协议签订前,来斯奥公司可以继续使用“电子智能开关装置”专利。
同年11月26日,来斯奥公司与金安新签订《智能开关项目终止协议书补充说明》,载明:双方就《智能开关项目终止协议书》未尽事宜补充说明,双方合作期间以双方名义共同申请的专利属金安新职务发明(个人申请的除外),所有权归来斯奥公司,但来斯奥公司授权金安新独家使用,期限为一年。
以上事实主要有: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及专利说明书、《员工聘用登记表》、毕业证书、《录用人员登记表》、任命通知、养老保险历年参保证明、嘉兴市科学技术局文件、《嘉兴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嘉兴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科学技术成果登记证书》及结项证书、案涉项目材料、《项目合作开发协议》、《智能开关项目终止协议书》、《智能开关项目终止协议书》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来斯奥公司录用金安新为公司员工,并为其缴纳了养老保险,双方劳动合同关系成立。
金安新抗辩称,双方系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
对此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项目合作开发协议》的时间早于双方劳动合同关系成立的时间,且从其内容上可知该协议是金安新提供“电子智能开关装置”专利技术,来斯奥公司实现技术转化,金安新因此享有利润提成的约定,因此双方即使存在合作关系,合作的范围也仅限于对金安新已经拥有的专利技术的合作,而不包括案涉专利以及案涉项目的研发;
在签订《项目合作开发协议》后,金安新入职来斯奥公司,担任开关部经理,来斯奥公司为其缴纳了养老保险,之后又被任命为案涉项目负责人,金安新对此事实也予以认可,可见劳动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法成立,金安新的上述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可见,判断案涉专利是否为职务发明,除应审查金安新本职工作的性质外,还应当审查案涉专利是否为金安新为执行相应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
来斯奥公司主张金安新的本职工作即是负责案涉项目的研发工作,案涉项目技术特征与案涉专利技术特征相同,故案涉专利属于金安新为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而完成的发明创造。
对此,本院认为,金安新在来斯奥公司担任开关部经理一职,在来斯奥公司成立“两线制智能开关项目部”后,金安新被任命为该项目负责人,参与项目研发工作,案涉项目技术属于金安新为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而完成的技术成果。
故案涉项目技术与案涉专利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是判断案涉专利权属的基础。
本院认为,案涉项目技术、案涉“两线制智能开关”专利主要都是通过一对控制线路实现对多个电器控制的技术方案,而使用一对控制线路实现对多个电器控制的技术原理均来源于金安新享有的在先“电子智能开关装置”专利。
根据案涉“两线制智能开关”专利相关文件的记载,可知“两线制智能开关”专利技术是在在先的“电子智能开关装置”专利技术的基础上,针对在先专利的问题,做了两项技术改进:一是采用了数字量输入单元来输入控制信号,避免了因模拟信号的控制方式容易造成误判的情况,或者受温度、潮湿等因素的影响的问题,提高了控制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二是采用指示单元将开关的控制状态工作情况通过LED指示灯形式直观明了的显示出来,便于使用者随时查看,方便使用。
故在本案中要认定案涉“两线制智能开关”专利是否为项目技术,从而支持来斯奥公司的主张,就要判断项目技术是否具有案涉“两线制智能开关”专利的上述两项技术特征。
根据项目技术的《项目研制总结报告》中载明的“按键电路由锅仔片、受温度影响很小的精密电阻、二极管和发光二极管构成,发光二极管做照明指示灯作用…按键电路由锅仔片、受温度影响很小的精密电阻、二极管和发光二极管构成…按下不同的键,每个不同的精密电阻都有一定的压降,串联不同数量的精密电阻就有不同压降,所以按下不同键时,就可以发送给控制电路不同的电压…按键分压网络有2种选择,二极管和电阻,一开始采用的是二极管,它受环境温度影响比较大,可能产生误动作;
现在改为受温度影响很小的精密电阻网络,克服了环境温度的影响,效果比较满意…为了用户在使用过程中能够清楚知道各个电器的状态,我们在新一代产品的每个按键上方增加一个LED,用来指示工作状态。
”等内容,可知,案涉项目技术方案具有指示单元,起到亦是指示作用,但项目技术并未采用数字量输入单元来输入控制信号。
据此,“两线制智能开关”专利与案涉项目技术并不相同,来斯奥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案涉专利系金安新为执行本单位的其他工作任务而完成的发明创造,故对于来斯奥公司主张案涉专利归其公司所有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浙江来斯奥电气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浙江来斯奥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