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执1937号申请执行人: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DartIndustries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佛罗里达州32837奥兰多奥兰治布洛索姆道**。
法定代表人:泰勒·J.罗斯(TaylorJ.Ross),该公司副总裁。
被执行人:广州松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福涌村沙渡公路**之4v>法定代表人:曾庆宇。
申请执行人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松腾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广州松腾贸易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
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粤01执1937号案指定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行。
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