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林圣斌与昆明派昂装饰有限公司、高鹏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云01民初389号
案件名称林圣斌与昆明派昂装饰有限公司、高鹏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圣斌;昆明派昂装饰有限公司;高鹏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1民初389号原告林圣斌,男,汉族,1970年3月5日出生,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代理人韩少朋,云南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派昂装饰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马洒营小区**附**。

法定代表人王敏力。

委托代理人高鹏,男,汉族,1974年3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郫县。

被告高鹏,男,汉族,1974年3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郫县。

原告林圣斌诉被告昆明派昂装饰有限公司、高鹏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林圣斌的委托代理人韩少朋,被告高鹏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2013年1月15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工艺玻璃(财源滚滚)”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于2013年6月5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33001××××.6号,并至今有效。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大量生产、销售仿冒原告专利的各种产品,被告销售的产品装饰玻璃图案与原告的上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导致原告的产品销售下降,使原告遭受了巨大损失。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专利号为ZL20133001××××.6,名称为“工艺玻璃(财源滚滚)”的外观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包含原告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两被告共同答辩称:1、两被告没有生产被控侵权产品;

2、有两块玻璃门的花纹是印上去的,其余四块玻璃门是镜面的;

3、被诉侵权产品是别人给其提供的样品,具有合法来源,被告也未销售,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综合双方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原告专利权保护范围,如实,应如何承担责任。

原告提交了下列证据:第一组证据:1、工艺玻璃(财源滚滚)外观设计权利证书,证明原告享有专利权;

2、外观设计专利公告图,证明专利保护范围及内容;

3、专利年费交费收据,证明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第二组证据:4、被告工商登记信息,证明本案被告适格;

5、公证书及侵权玻璃产品实物,证明被告已侵犯原告的外观设计;

第三组证据:6、购买侵权产品票据及公证费票据,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部分合理费用。

被告提交了下列证据:1、本院(2015)昆知民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15)昆知民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云高民三终字第131号民事调解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云高民三终字第132号民事调解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云高民三终字第142号民事调解书;

2、被告当庭申请证人严某、杨某出庭作证,证据1、2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系严某、杨某销售给被告的,严某、杨某经营的昆明市经开区洛羊艺新艺玻玻璃经营部与原告已达成和解,原告许可该经营部销售涉案产品至2016年6月30日。

根据庭审和质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3年1月15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工艺玻璃(财源滚滚)”的外观设计专利,2013年6月5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33001××××.6,现专利处于有效期内。

该外观设计专利简要说明记载:1、该外观设计产品是:工艺玻璃(财源滚滚);

2、该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用于门窗等家具的装饰玻璃部分;

3、该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图案及色彩;

4、最能表明该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主视图;

5、该外观设计后视图与主视图镜像对称,故省略主视图;

6、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色彩。

从主视图显示,涉案图案由九个大小不均匀的立体空心黑色圆环与五个黑色实心小圆点自上而下分布,最上面的为最大立体空心黑色圆环,其下依次为七个大小均等的立体空心黑色圆环,最小面为中等大小的立体空心黑色圆环,上述立体空心黑色圆环中穿插有五个黑色实心小圆点。

2015年10月30日,原告代理人申请昆明市明信公证处到昆明市雨龙路博美建材城商城内衣门头标示为“浙江力展佳佳门业”的店铺,代理人在该店铺公证购买了标识有“鑫晟门业”字样的包括涉案侵权产品在内的6件产品,并当场取得印有“浙江力展佳佳门业、高鹏”字样的名片一张及盖有“昆明派昂装饰有限公司”印章的浙江力展佳佳门业驻云南总经销的销货清单一份,共支付货款1320元及公证费1200元。

原告认为被告的产品落入了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要求保护的范围,构成侵权,遂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拥有“工艺玻璃(财源滚滚)”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该专利的设计要点为图案及色彩,将原告专利图片上的设计要素与被诉侵权产品图案设计要素进行比对,可以看出:两者的构图要素虽然都由九个大小不均匀的立体空心黑色圆环与五个黑色实心圆点自上而下分布组成,但从整体视觉上看,被控侵权产品构图要素的排列顺序、大小与涉案外观图案不相同也不近似,不会使相关消费者产生两者设计近似的观察效果。

被控侵权玻璃图案未落入原告专利权保护范围。

被控侵权玻璃图案未侵犯原告的涉案专利,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林圣斌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林圣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于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