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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与深圳市千千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沪73民初314号
案件名称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与深圳市千千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深圳市千千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初314号原告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蔡明勇,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仲国。

被告深圳市千千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庄颖芝,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与被告深圳市千千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被告深圳市千千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深圳市龙岗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案应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系侵权纠纷,故原告有权选择向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在本案中,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被告在1688.com网络平台上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且原告通过网络购买上述被控侵权产品的收货地为上海市,也即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侵权结果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圳市千千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异议申请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深圳市千千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徐 飞代理审判员  陈瑶瑶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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