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民初661号原告褚炎明,男,196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委托代理人杨燕,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晶,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普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城关镇文明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华逢元,该局局长。
被告扬州卓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郭集镇邵庄村。
法定代表人姚在礼,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褚炎明诉被告普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扬州卓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褚炎明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褚炎明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炎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褚炎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