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民初654号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仑苍镇登峰工业区28号。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505201211392866。
被告贵阳南明智展服务中心宝得利卫浴建材部,经营场所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金龙洁具城120号。
经营者系陆财宝。
被告陈世珍,女,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系原贵阳南明智展服务中心宝得利卫浴建材部职员,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委托代理人南辉明,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00532324。
委托代理人谢伟,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110198400。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贵阳南明智展服务中心宝得利卫浴建材部、陈世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