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中法民三初字第45号原告: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民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黄文仔,董事长。
原告:广州宏富房地产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朝阳东路214号之六综合楼302。
法定代表人:黄文仔,董事长。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海健,男,1988年11月30日出生,工作单位:星河湾集团,联系地址:广州市番禺区。
被告:河源恒宝房地产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县城新河大道以西C1区恒宝嘉悦湾19-20卡商铺。
法定代表人:黄杏水。
原告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宏富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河源恒宝房地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查,河源恒宝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涉案房产“恒宝·星河湾”已于2016年3月22日更名为“恒宝·嘉悦湾”。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故对其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900元,多预交的2900元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