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初493号原告:吴越峰,男,汉族,1984年1月18日出生,住义乌市。
委托代理人:张郁清,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滕卫兴、余蕾,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越峰为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越峰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赔偿吴越峰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2016年7月12日,原告吴越峰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越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越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越峰负担。
原告吴越峰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