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民初244号原告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
法定代表人吴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xx,黑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
法定代表人张xx。
被告xxx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陈xx。
本院在审理原告xxx有限公司与被告xxx有限公司、被告xxx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xxx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8日以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x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xxx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