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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有限公司与xxx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黑01民初244号
案件名称xxx有限公司与xxx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xxx有限公司;xxx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民初244号原告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

法定代表人吴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xx,黑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

法定代表人张xx。

被告xxx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陈xx。

本院在审理原告xxx有限公司与被告xxx有限公司、被告xxx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xxx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8日以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x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xxx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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