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民初125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欣,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市花都商埠双玉洗化用品经营部。
经营者:邬玉生。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菏泽市花都商埠双玉洗化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