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初780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浩,系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国醒,系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新又新礼品店,经营场所长沙市雨花区。
经营者:姜冬初。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新又新礼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文滔代理审判员 程 婧人民陪审员 欧阳娟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