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2018、2019号原告:广东星外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可,广东仁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庆新,广东仁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高晓松。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星外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两案,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星外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星外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上述案件受理费各自减半后共收取925元,由原告广东星外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