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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金发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2刑更2381号
案件名称杨金发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金发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2381号罪犯杨金发。

曾因犯贪污罪,于1997年7月14日被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3年9月9日释放。

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

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13)熟知刑初字第00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金发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自2013年2月27日起至2017年4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12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6年8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8月4日至2016年8月8日进行公示。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杨金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

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杨金发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金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

罪犯杨金发,在2016年1月被评为B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147分。

为此,2015年4月、2015年12月二次获监狱表扬,2016年5月获监狱记奖,确有悔改表现。

罪犯杨金发对判决罚金未履行。

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等级评定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罪犯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执行情况登记表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杨金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鉴于罪犯杨金发系二次以上故意犯罪被判刑且未自觉履行财产刑,应当比同等条件下的其他罪犯适当少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金发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10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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