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钟知民初字第105号原告:xx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
被告:常州市xx大地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常州市xx网络有限公司。
原告xx软件公司诉被告常州市xx大地电气有限公司、常州市xx网络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xx软件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软件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软件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xx软件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