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2461号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WEESIEWKIM(黄守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霞,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赟迄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黄建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黄建伟,男,1990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香,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贤姬,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赟迄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黄建伟、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
后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立邦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维佳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吴诗杭书 记 员 吴诗杭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