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941号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阎瑞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刚,山东古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桂玲。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康佳业公司)与被告姜桂玲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