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325号原告: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蔡明勇,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仲国。
被告:广州科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莫运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翁健龙,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诉被告广州科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撤回对被告广州科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4.21元,由原告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