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初989号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生。
委托代理人蔡栋、苏仕伟,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宝德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宝生。
被告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戴华杰。
被告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诉被告江苏宝德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玮于2016年8月5日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