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40号原告:多立恒(北京)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杜永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长龙,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武树辰,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惠州星火能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法定代表人:杨日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恒,广东方正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告:深圳市安博自控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严秋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峰,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多立恒(北京)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星火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安博自控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多立恒(北京)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多立恒(北京)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自愿原则,其申请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多立恒(北京)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多立恒(北京)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