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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邵东县廉桥镇志和家电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湘05民初57号
案件名称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邵东县廉桥镇志和家电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廉桥镇志和家电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民初57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FREDERICVERWAERDE,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立志,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青春,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东县廉桥镇志和家电商行,住所地湖南省邵东县廉桥镇振兴路。

经营者蒋子和。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邵东县廉桥镇志和家电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达成了赔偿协议为由,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邵东县廉桥镇志和家电商行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双方经自行协商,已达成了赔偿协议,现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李盛刚代理审判员  王巾英人民陪审员  刘丽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周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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