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2699号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住所:法国。
法定代表人:LucDony.委托代理人:刘育昌,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宏,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多艺坊饰品商店,地址:广州市越秀区。
经营者:郭晓利。
被告:广州市万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王德雄。
委托代理人:梁纪锋,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旭晨,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多艺坊饰品商店、广州市万菱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承担(已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