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6172号原告深圳力合光电传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长圳社区长兴科技工业园16栋一至三层,组织机构代码766351816。
法定代表人仲会民,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振玮,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青艳,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仁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麻城经济开发区兴隆路,组织机构代码59421963-1。
法定代表人朱星旺。
本院在审理深圳力合光电传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仁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力合光电传感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力合光电传感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力合光电传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37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68.5元,由原告深圳力合光电传感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多余人民币1,268.5元退还给原告。